近日,铜梁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被告人赵某因无端怀疑其挖掘机被陈某破坏,伙同周某、简某破坏陈某的挖掘机进行报复,造成损失一万余元,三被告均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因怀疑其经营的挖掘机被他人放入盐巴破坏液压油箱和发动机系陈某所为,遂决定对陈某的挖掘机实施报复,并邀约被告人周某、简某为其提供帮助。2019年3月24日晚9时许,赵某携带一袋河沙及扳手,与周某、简某一同来到陈某挖掘机停放地点,由周某、简某望风,赵某将携带的河沙倒入陈某的挖掘机液压油箱内,造成该挖掘机液压系统受损,不能正常使用。经认定,挖掘机受损价值为12927元。侦查中,三被告人赔偿了陈某的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简某、周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12927元,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对赵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周某、简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吸取教训,绝不再犯。
法官释法: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因无端怀疑,为报复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亦因此受到法律惩处;即便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应取正当手段维护权益,采用非法手段报复他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禁止,亦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