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月季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对张某某、徐某某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共谋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公路边盗窃树状月季。当晚21时许,张某某驾驶越野车,搭乘徐某某从铜梁区石鱼镇联丰村到庆隆镇金源村公路附近,之后由徐某某驾车,张某某发现公路两边有好的树状月季就下车用手将月季从土里拔出后放在车后备箱内,盗窃完后又由张某某驾车返回石鱼镇联丰村。至当晚23时许,张某某、徐某某先后两次盗窃树状月季40棵,其中张某某分得37棵,徐某某分得3棵。经鉴定,被盗树状月季共计价值人民币16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800 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被盗花木系种植在村镇主干道旁的绿化美化花木,随着政府加强对市区环境、美丽乡村建设的力度,对公共场所观赏花木的投入也会越来越大,有的市民法律意识薄弱,便把公共场所种植的花木盗回家自己种植,这不仅仅是对公共坏境的破坏,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