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审执快讯】组织驾校学员作弊,母子“齐上阵”
  发布时间:2019-09-19 15:14:09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19918

    地点: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案由:组织考试作弊罪

    案情:被告人刘前芳为谋取非法利益,计划以组织学员作弊的方式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从被告人吴鹏飞处购买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吴鹏飞将设备的使用方法教给被告人冉元春(系刘前芳之子)。随后,刘前芳找到驾校教练宣传软过,每名学员收取 3000-3500 元不等的软过费,教练介绍一名学员可获得500元费用。2018424日,冉元春、吴鹏飞和谭某等学员考试作弊时,被现场抓获。

      案情回放

      2016年初,被告人刘前芳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了重庆社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并以公司名义先后在重庆大足、合川开设了名为驾考博士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培训班。

      20183月,刘前芳为获取非法利益,计划以组织学员作弊的方式通过相关考试,于是她找到同是从事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培训的吴鹏飞购买作弊设备。吴鹏飞在网上以17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作弊设备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刘前芳,并教会了冉元春(刘前芳之子)使用方法。随后,刘前芳向其他机动车驾驶证培训学校的教练宣传可以帮助学员软过,每名学员收取 30003500元不等的软过费,而驾校教练每介绍1名学员,可以获得500元介绍费。

      201834月间,刘前芳通过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知道欲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学员谭某、尹某想以软过方式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学员周某某、郑某某想以软过方式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刘前芳便通过刘某某等人,向学员宣称要收取30003500元不等的软过费,考过后收钱,谭某等人表示同意。之后,刘前芳安排冉元春帮谭某等4名学员将考试约在 2018424日的铜梁考场。同时,由于考试学员较多,刘前芳联系吴鹏飞,于2018424日携带作弊设备帮助其给学员作弊,并承诺每考过1名学员给吴鹏飞1000元,吴鹏飞表示同意,并自行准备了1套作弊设备。

      2018424日上午,冉元春驾车将周某某、郑某某两名学员从重庆市大足区接到铜梁区考场,谭某、尹某两名学员自行来到考场。考前,冉元春给谭某先穿戴好作弊设备,待谭某进入考场后,冉元春通过微型摄像头看谭某考试的试题,并通过无线耳机给谭某念答案。谭某顺利地通过了考试。吴鹏飞用自己准备的作弊设备给第二位学员周某某穿戴好,并用同样的手段帮其作弊,但周某某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查获。学员尹某某在冉元春给其穿戴并调好作弊设备,等待参加考试时被民警查获,学员郑某某在等待考试时被民警查获。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前芳、冉元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吴鹏飞在刘前芳、冉元春实施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提供作弊器材,并非法提供答案,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共同犯罪。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刘前芳的辩护律师还指出,机动车考试是国家规定的考试,但该考试同高考等考试比起来没那么重要,而且只有谭某一人考过了,其他人都没有考过,刘前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庭对其宽大处理。刘前芳表示以后不会再去组织作弊,再也不会触碰法律的底线。

      3名被告人中,1997年出生的冉元春是刘前芳的儿子。我真的不该带儿子走上这条路。庭审中,看到亲生儿子站上了被告席,刘前芳后悔不已。据了解,儿子高中毕业后,就在刘前芳开设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培训班工作,后独立经营合川店。刘前芳看到软过来钱快,便把儿子推到了前台,从预约考试到接送学员再到通过作弊器材考场外给答案,冉元春参与了组织作弊的全过程。我实在没想到,一时的财迷心窍害了我儿子啊!刘前芳哭诉道。

     被告人刘前芳、冉元春、吴鹏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前芳、冉元春、吴鹏飞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刘前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冉元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鹏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扣押在案的作弊器材予以没收。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 址:铜梁区白龙大道143号 邮 编:402560 立案咨询:023-45659492 值班电话:023-45659489(白天上班期间) 023-45659475(夜间及节假日) 传 真:023-45659355(白天上班期间) 023-45659475(夜间及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