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相信我,也不关心我,我想念妈妈……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
这是小花(化名)写给审判法官的一封信。信中歪歪扭扭的字迹中满载着对妈妈的思念。小花母亲将这封信和一份诊断意见作为证据一同提交给了大庙法庭法官尹杰。诊断意见显示,小花于2023年1月前往铜梁区人民医院就诊,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负担,处理意见为“建议心理咨询”。看到信件与诊断意见,尹杰法官陷入了思考:一方是长期共同生活的父亲,一方是已再婚重组家庭的母亲,抚养权,到底给谁更有助于小花的健康成长?
2015年8月,小花的父亲和母亲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小花由父亲抚养。2023年1月,小花跟父亲生活一直感觉身心不愉快、生活不方便,父亲对其关心不够,表示愿意跟母亲生活。于是,小花母亲来到铜梁法院大庙法庭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自己抚养小花。
庭审中,小花的父亲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他认为小花母亲没有经济能力、照顾能力,且小花在铜梁上学,变更抚养权后小花上学不方便,法庭上对小花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怒气冲冲。
尹杰法官经审理发现,小花父亲在离婚初期外出务工,小花跟随祖母共同生活,四年级后,小花跟随父亲、父亲的女朋友及其女朋友的儿子共同生活至今。目前,小花父亲无稳定收入,主要在其女朋友经营的门店卖百货,收入归其女朋友。而小花母亲离婚后长期在外务工,现已再婚,居住在永川。小花母亲陈述,虽然现任丈夫患病,但丈夫可以由他儿子照顾。在抚养关系案件解决后,自己将及时找工作抚养小花。对于小花的抚养权,小花父母均同意尊重小花的意愿。
为进一步了解小花的心理状况,听取小花的意见,尹杰法官前往小花就读的学校进一步取证调查。在班主任见证下,尹杰法官对小花进行了询问,小花陈述母亲提交的书信系自己亲笔书写,并与父亲共同生活感觉尴尬,现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综合各种因素考量,为了充分保护小花的身心健康,从尊重小花的真实意愿和利于小花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法院判决对小花母亲要求变更小花由其抚养的诉请予以支持。拿到裁判结果后,小花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尹杰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在这些情形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官考虑的关键是“谁抚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有利”。通常,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工作能力、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的爱护照顾程度、就学条件等情况综合判断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