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夏某、汪某与石某为上下楼邻居关系。2021年9月,石某为扩大室内使用面积,把规划预留的空调外机位置改作他用,将客厅空调外机安装于公共外墙之上。该空调外机悬挂在夏某、汪某厨房窗台上方,与夏某、汪某安装的燃气阀仅有1米之距。2021年9月10日,某物业公司向石某送达《违反装修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为空调外机拆除、恢复原貌。夏某、汪某认为石某的行为导致空调外机渗漏空调水、热气和噪音等直接进入夏某、汪某房间,造成夏某、汪某无法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夏某、汪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石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拆除空调外机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石某把规划预留的空调外机位置改作他用,擅自将空调外机安装公用外墙上,该行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石某无利用案涉外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滥用权利之嫌。遂判决石某拆除其已安装的空调外机。
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业主不当使用业主公共外墙引发的排除妨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部分业主为一己之私,采取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任意侵占公共空间等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民事主体在做出某一行为时,要充分考虑他方权益,不逾矩、不逾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案裁判对石某不当利用外墙的行为直接给予否定性评价,对民事主体依法合理实施民事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对弘扬倡导“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