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市高法院发布《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十批)》,其中,铜梁法院审理的《李某盗窃案——依法打击监守自盗维护企业财产权益》入选!
04李某盗窃案——依法打击监守自盗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渝0151刑初24号
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耿凌燕、吴宇、陶兴明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担任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厂长,主要负责工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调配等管理性工作。2021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把公司车间监控关闭,将车间3号门处堆放的约2吨废铝压余盗走,变现获利3万元。第一次得手后,又以同样手段在2021年8月期间分五次将工厂约8.7吨废铝压余盗走,变现获利13万元。经鉴定,李某盗窃的废铝压余价值共计14.98万元。人民检察院遂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李某赔偿被害人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损失18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厂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全案情节,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企业职工利用工作便利“监守自盗”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职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处置企业财产,或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或串通他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导致企业财产减少,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本案对警示企业职工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