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已成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上班、送娃、出游……哪样都离不开它。当遇到堵车、不文明驾驶、路况突变等状况,有些司机就难免会爆发出一些小情绪,这些情绪可能会被放大甚至激化,“路怒症”一触即发,一发不可收拾。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小汽车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农业银行外南街处购买鱼饲料,将车停在马路边,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小汽车来到陈某车辆斜前方处,陈某认为彭某某故意将自己的车挡着,便下车与彭某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口头争执。后陈某心生不满,驾驶小汽车往后倒车几米后,加速向前撞击彭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尾处,造成彭某某车辆损坏。随后,陈某又下车来到彭某某驾驶室前,抓扯彭某某衣领,殴打彭某某头部。在彭某某车门打开后,用脚踢彭某某大腿。经铜梁区中医院诊断,彭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胸壁皮肤挫裂伤、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左大腿软组织损伤。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某被损坏的汽车车辆维修费为11711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偶发矛盾未能理智对待,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路怒情绪失控引发冲动型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快节奏生活的现代社会,浮躁的负面情绪难免滋生,而路怒作为一种常见的负面情绪,对于司机们来说或多或少都存在,正确面对并处理好这种情绪才是最重要的。本案被告人因被害人的不规范驾驶行为而产生路怒,用疯狂的暴力行为发泄自己的情绪,作出了面对路怒情绪最差的处理方式,不仅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处处有摩擦,适当的忍让与包容才是真谛。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冲动型犯罪行为,不仅指引群众正确处理情绪,理性对待生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