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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有效吗?法院这样判→
作者:周自生  发布时间:2024-01-11 10:2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阴阳合同”的纠纷案件。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日,胡某将居然之家铜梁店(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1号楼二层某号铺位转让给了侯某某。

2021年6月起,陈某向胡某购买三菱电机的空调等设备。2021年9月29日,双方聊天记录显示:

陈某:那个合同给居然之家签,签了过后,比如你送我的东西,那个都另外写到上面就行了,都那个样子,是不是……因为我想如果国庆节期间再签那个协议的话,万一都是像你说的,还有些东西那些可以送点,送点券或者提货卡之类的东西。

胡某:要得要得。

2021年10月3日,甲方陈某(购买方)与乙方侯某某(销售商)签订了四份《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陈某向侯某某购买空调4台,货款总计16万元。后陈某向居然之家公司缴纳了货款16万元,领取了提货卡3000元。侯某某收取了陈某的货款后又转给了胡某。

后因侯某某未按约定按期送货或完成安装,2022年9月5日,陈某向侯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前述四份合同。侯某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侯某某签订的《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该合同亦尚未实际履行。陈某支付的16万元系支付的其与胡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货款,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陈某与胡某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

首先,陈某与胡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案涉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签订。从聊天记录可以得知,2021年6月起,双方开始就陈某向胡某购买三菱电机的空调等进行协商。陈某还提出国庆节期间再签协议,可以获得居然之家公司送的券或者提货卡之类的东西。由此可知,陈某与胡某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侯某某签订的案涉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其目的是获得居然之家公司提供的相关礼品。

其次,陈某与侯某某签订合同后,支付给居然之家公司的货款,已由居然之家公司支付给侯某某,侯某某再支付给胡某,因此陈某支付的16万元系支付的其与胡某之间的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货款,而案涉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遂本院判决驳回了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生活中,不少人为逃税等行为,签订了“阴阳合同”,其中在二手房交易中最为常见。“阳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阴合同”是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隐藏的“阴合同”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认定,但“阳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在此提醒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以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避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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