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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时间过了,字也签了,钱少领了,这份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到底有效吗?
作者:刘雨  发布时间:2024-03-08 15:53: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蒋某某系重庆某器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蒋某某从事小车驾驶员工作;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及按劳分配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工资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津补贴等组成;公司可在蒋某某职位或岗位未出现异动情况下,调整薪酬;有权对蒋某某能力、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视考核情况重新核定薪金。

2021年7月,重庆某器材公司对驾驶员岗位行车补贴的计算标准及方式作出变更,并口头告知蒋某某行车补贴调整方案。之后,双方每月按惯例对行车补贴即效益工资进行核对,并由蒋某某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行车补贴调整后,蒋某某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行车补贴减少16243.4元。

2023年9月21日,蒋某某向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重庆某器材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行车补贴16243.4元。该委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案件证明书》。蒋某某遂起诉至铜梁法院,以变更无效为由,要求重庆某器材公司补足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的行车补贴。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在蒋某某职位或岗位未出现异动的情况下,重庆某器材公司可对其工资进行调整。2021年7月,重庆某器材公司对行车补贴即效益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虽未经蒋某某书面同意,但已口头告知其调整方案。蒋某某在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每月照常与公司核对行车补贴,并在工资表中签名确认,应视为认同调整方案。至蒋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前,双方已实际履行该方案超过一个月。变更内容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更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工资分配原则,该调整方案有效。遂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社会生活、市场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身均可能发生变化。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产生改变,从而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全面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合同会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删,通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后的新情况,以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需具备双方协商一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前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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