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户外运动成为许多青少年的娱乐方式,各类培训课程也应运而生,轮滑作为一项有风险的活动,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常有发生。7岁的小孟在轮滑培训过程中将第三人刘某撞伤,导致刘某骨折,谁来为这起事故担责?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小孟的监护人孟某在赵某经营的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购买了两双滑冰鞋,并签订了《轮滑培训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购买该滑冰鞋后小孟即可参加赵某组织的培训,随到随学,包教会。
2023年8月23日,赵某组织学员前往广场开展轮滑教学。监护人孟某带领小孟到赵某指定的地点进行学习。在学习中途,小孟告诉赵某自己口渴想喝水,赵某同意其去喝水。后小孟在喝水返回途中(距离教学场地外5米远处),将正在广场散步的老人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经原告监护人将刘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治疗基本康复后出院,出院时经核算需要支付医疗费共计10048元。刘某前期治疗费用由小孟的监护人孟某支付了3373元,被告垫付治疗费用675元。
2023年8月28日,经铜梁区巴川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小孟的监护人孟某除去已支付刘某前期治疗费后,再一次性赔偿刘某后期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对受伤部位做伤残等级鉴定,且承诺此事就此了结,今后不再找赵某追诉任何权益,该权益由孟某及其监护人通过法院起诉途径向赵某追偿。即原告支付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9373元。之后,小孟的监护人找赵某协商解决未果,遂将赵某及铜梁区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起诉至铜梁法院。
法院审理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组织开展户外轮滑培训,理应选择安全场所,注重学生和行人的安全管理,对学员的活动范围和活动项目应有充分的管理和掌控力。而被告在人多且没有拉安全警示绳的情况下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在小孟脱离培训范围活动时,未陪同或将小孟交由其监护人孟某,后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小孟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风险防范认知存在严重不足。赵某在开展户外轮滑培训学习,以及小孟的监护人在小孟脱离主要轮滑培训范围外活动时,理应陪同,注意学生和行人安全。因此,原告小孟将散步的第三人刘某撞倒,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铜梁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原告小孟承担30%,被告承担部分已由原告支付,被告应予支付原告。
法官说法
本案警示开展培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加强安全保障,规范管理,选择安全的场所,保证对培训范围和培训项目有充分的掌控力,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也提醒监护人,加强监护职责,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具体案件定责上应根据法律规定,由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确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