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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收了定金不出货?双倍返还!
作者:周自生  发布时间:2024-03-25 09:53: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退还定金的合同纠纷案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8日,甲方重庆市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数控公司)与乙方重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机械购销合同》《双头数控车床技术协议》。《机械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双头数控车床两台,交货时间为合同确定起除去节假日30天交货,付款方式:机床总价14万元,定金是总款的50%……”次日,某科技公司向某数控公司支付了定金7万元。后某科技公司通过电话催促某数控公司交货,但某数控公司仍未交货。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至铜梁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机械购销合同》《双头数控车床技术协议》,请求判令某数控公司按照定金罚则双倍退还定金共计14万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以未退定金为基数产生的相应利息。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向某数控公司购买机床两台,货款总价14万元,并支付了定金7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确定起除去节假日30天交货,但某数控公司逾期未交货,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某科技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某科技公司有权请求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某数控公司应当退还定金7万元。虽双方约定的定金为合同价款的50%,但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本院支持双倍返回的定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即2.8万元。某数控公司未退还某科技公司定金,应当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故本院支持以9.8万元作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该款应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利息,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订金与定金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是预付款,收款方违约只需全额返还订金。在此提醒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约定的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定金和订金,差别不只一个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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