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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婚内丈夫赠予“第三者”的财物,离婚后前妻可否要求返还?
作者:雷宇 黄露  发布时间:2024-03-25 10:04: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8日,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23年8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

第三人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认识,系情侣关系,但在张、王二人结婚后,王、李仍然保持婚外情关系。

在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向李某某多次转账共计193213元,李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某转账共计18851元。

原告张某某认为,第三人王某某在婚后与李某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并擅自赠予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已婚,仍与王某某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并接受王某某赠与的金钱,最终导致原告婚姻破裂,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返还全部财物。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李某某提供无偿赠与,王某某的个人赠与行为未取得张某某认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张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李某某退还王某某向其赠与的财产。鉴于王某某与李某某相互之间长时间有多笔金额不等的转款,且均发生在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转款应予抵消扣减。故判决李某某应向张某某返还174362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这种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各占50%,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故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情感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婚姻生活是日常琐碎,是平平淡淡,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双方用心维系,每个人均应忠于婚姻,尊重自己,关爱家庭,管住欲望,耐住寂寞,守住初心。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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