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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父亲的住院费、离世停尸费,子女是否承担?法院这么判
作者:李明星  发布时间:2024-04-24 15:51: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任某甲、任某乙是任某权的子女,周某是任某权的妻子。2021年3月17日,任某权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头部受伤被送往重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1年8月11日死亡。任某权入院后仅预交2000元医疗费,尚欠222393.85元。任某权死亡后,家属未及时将遗体领取,遗体一直停放在该医院太平间。

2022年9月13日,任某甲、任某乙、周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包括部分住院医疗费154369.05元、丧葬费53483元、死亡赔偿金773653元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04116.04元。

2023年10月4日,任某权的家属将遗体领回。2023年10月12日,重庆市某医院将任某甲、任某乙、周某起诉至铜梁法院,请求支付任某权的医疗费和停尸费。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权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周某应当承担支付责任。案涉医疗费用属于任某权、周某的共同债务,任某甲、任某乙作为任某权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清偿责任。因任某甲、任某乙在另案中已起诉医疗费,且生效判决已支持部分医疗费,若任某甲、任某乙在该案中实际获赔,则其将因此受益,故其应当在实际获赔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停尸费属于丧葬费范畴。死者近亲属是死者人格利益的权利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死者继承人作为近亲属亦具有妥善安置死者遗体的义务。周某、任某甲、任某乙未及时安葬死者,致使遗体长期停于医院,由此产生的停尸费应由周某、任某甲、任某乙承担。

法院遂判决周某支付重庆市某医院住院医疗费222393.85元;任某甲、任某乙在继承任某权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且若任某甲、任某乙在另案起诉案件中实际获赔部分住院医疗费,其在实际获赔住院医疗费范围内应当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周某、任某甲、任某乙应支付重庆市某医院停尸费1568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厘清死亡患者医疗费、停尸费性质,确立支付规则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死亡患者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停尸费属于丧葬费的范畴,死者继承人作为近亲属亦具有妥善安置死者遗体的义务,应当支付丧葬费;对于继承人已获赔医疗费部分,确定继承人在实际获赔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本案裁判既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的弘扬,对类案的处理具有积极指引意义。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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