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未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子女意外死亡赔偿款?近期,铜梁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谭某、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生育一子小杨。2008年8月,谭某、杨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杨由杨某抚养及承担一切费用。嗣后,小杨一直跟随杨某、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谭某很少探望小杨。2021年7月6日,小杨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保险公司等共计向杨某兑现赔偿款874909.6元。杨某支付小杨丧葬费、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及诉讼费71640元,杨某自行向谭某支付了18万元。谭某以杨某分割不合理为由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还应支付赔偿款23万余元。
杨某辩称,谭某、杨某应按照抚养小杨的年限来分割赔偿款,其中杨某抚养期限为19年、谭某抚养期限为5年,即谭某应分得182272元(874909.6元×5年÷24年),且杨某与小杨亲密程度高于谭某,杨某已分给谭某18万元,剩余赔偿款应归杨某所有。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杨某、谭某之子小杨不幸因交通事故离世引发的赔偿款分割纠纷。杨某、谭某虽然已离婚,但仍为小杨的父母,均有权主张分割赔偿款。杨某取得的赔偿款874909.6元均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杨某、谭某的赔偿。根据查明事实,杨某在物质上、精神上对小杨的后期生活、学习承担了较多的抚养义务,谭某在离婚后也并非未尽抚养义务,因此杨某分配的金额应多于谭某。故法院酌定谭某分得40%、杨某分得60%,即杨某还应支付谭某14万余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杨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侵权人向杨某支付的赔偿款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心理损害等的赔偿,并非小杨的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进行处理,并根据分配权利人与小杨的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扣除合理开支后再予以分配。
针对该赔偿款的分配问题,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杨某、谭某与小杨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杨某、谭某均为赔偿款分配权利人,有权主张合理分割。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分配权利人与杨某亲密程度、精神打击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该赔偿款在扣除合理开支后,由谭某分得40%、杨某分得60%。同时,承办法官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体谅,多换位思考,走出阴霾,过好今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