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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以“曝”制“暴”?不可以!
作者:黄露  发布时间:2024-06-06 17:28:0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邓某在杨某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内购买了两枚手办。收到商品后,邓某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返还部分货款共计140元。杨某通过电话、平台等方式与邓某进行沟通,表示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但不支持仅退款。邓某对该方案不认可,并在回复中使用不雅语言。双方在微信沟通中,均使用了侮辱性文字。邓某在杨某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发布“卖家打电话威胁你、脑瘫儿”等评论。杨某则在哔哩哔哩网站发布了“……被小仙女仅退款加辱骂”、“……被白嫖辱骂”视频,并在评论区发布了邓某电话。随即,评论区ID也出现了邓某的闲鱼账号等信息。事件发酵后,许多闲鱼用户在评论区发布各种具有侮辱性内容的评论信息,邓某也经常收到陌生电话。为此,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审理中,杨某提起反诉,要求邓某向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杨某因网购退款退货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分别在拼多多、哔哩哔哩等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进而引发其他平台用户对邓某言论攻击,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法律规定,铜梁法院遂判决,杨某和邓某在相关平台删除言论并以道歉信方式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购物维权不当,继而引发使用网络语言暴力相互攻击,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

大数据时代,网络成为公民发表言论的公共空间,人人都是创造者、传播者,网络名誉权侵权逐步成为“名誉权纠纷”的主战场。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发表见解时亦应当遵守网络空间道德规范,切记不可肆意辱骂、诋毁他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亦务必在权利边界内依法维权,切记不能越过法律底线以“曝”制“暴”。

本案中,互联网平台上买卖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本应秉持平等、尊重的原则相互沟通、协调,却在互联网平台以互相辱骂的方式或曝光对方信息攻击对方,导致对方名誉受损,均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要求二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对方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双方名誉权,同时也提醒其他网络用户遇事不得随意在网络上宣泄情绪,侵犯他人人格权益,而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合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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