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顺眼”,不过,赵某却被前丈母娘梁某告上了法庭。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11月8日判决离婚。梁某系王某的母亲。2020年5月17日,梁某向女儿王某转账20万元。2020年5月17日,女儿王某向梁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为组建新家庭向梁某借款20万元。王某、赵某离婚后,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赵某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
王某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20万元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赵某主张该20万元系梁某给予的嫁妆,系梁某对二被告用作创业基金的赠与行为,后该款项用于购买基金、偿还在赵某母亲处的借款、王某与赵某的生活开支等,其对王某向梁某出具的借条不知情,也不在场。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打款时,梁某与王某、赵某是母亲与女儿、女婿的特殊关系,在无证据证明梁某向王某转账系赠与的情况下,王某向梁某出具借条,其具备借款的合意及款项的出借两个要件,故本院认为王某与梁某形成借贷关系。赵某认为20万元系梁某给予的嫁妆,系梁某对二被告用作创业基金的赠与行为,但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赵某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虽然赵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是该笔款项用于王某与赵某夫妻共同生活,故认定该笔借款为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某、赵某偿还梁某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向子女赠与款项用于组建家庭及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定为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给付嫁妆和经济帮助也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在父母的转款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
对于女儿婚内向母亲借款,离婚后,前女婿是否需要偿还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共同签字、共同认可,第二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案涉借款虽然是女儿王某一人签字,但是案涉借款用于购买基金、偿还在赵某母亲处的借款、王某与赵某的生活开支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了,前女婿仍需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