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谭某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24日,因位于蒲吕街道某村的房屋拆迁,张某以被拆迁人名义在《构(建)筑物拆除补偿及货币化安置协议》《建(构)筑物拆除补偿及货币化安置明细表》上签字并领取了该户货币安置费用(含谭某某的货币安置费用108000元)。《建(构)筑物拆除补偿及货币化安置明细表》上载明谭某某为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费用按3600元/平方米,按30平方米/人计算,共计108000元。张某领取货币安置费后拒不交付谭某某。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该款项并计付利息。另查明,谭某某曾于2021年两次起诉离婚,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某与张某未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归属,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诉争财产归属。而本案诉争财产系根据《建(构)筑物拆除补偿及货币化安置明细表》上确定的标准计算而来,即住房安置对象标准为3600元/平方米,按30平方米/人计算,上述费用基于谭某某作为住房安置对象身份获得,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应当认定为谭某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谭某某住房安置款108000元,并支付以10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严格限制,但对于个人财产的返还并未明确限制。该案中诉争款项系谭某某的个人财产,谭某某基于该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害。虽然谭某某和张某仍是夫妻关系,但是双方夫妻感情已存在危机,谭某某已表达了自行控制个人财产的意愿,张某长期占用拒不交还,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谭某某的财产权,故谭某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
夫妻双方共同组建家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劳动打造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夫妻财产应当按法律规定确定财产归属。归属一旦确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