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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快讯】遭投诉就能停止服务?
作者:张华越  发布时间:2024-12-18 16:50: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为了在网络上展示和拍卖物品,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在归属于被告某网络公司的网站“钱币天堂”上注册了昵称为“柳叶芬飞(翟某某)”的账户,成为该网站的实名用户。

2023年6月2日,原告翟某某向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会员费100元,获得在该网站为期一年的铜星会员资格。根据网站的公告,铜星会员享有个人展馆开通、竞价物品上拍、会员身份展示等权利,年费标准为100元。

2024年3月20日,被告某网络公司管理员通过网站平台向原告翟某某告知,原告翟某某上传的拍品图片不清晰,评级盒子图片无法识别,拟作删除处理。此后,原告翟某某以被告某网络公司删除拍卖网帖的行为不当为由,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

2024年3月21日,被告某网络公司开始对原告翟某某通过“钱币天堂”进行物品拍卖、参加竞买等会员权利进行限制。原告翟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补充提供两个月的会员服务;并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违规删除原告翟某某拍卖交易帖导致的损失50元。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网络公司为平台“钱币天堂”的经营者,原告系该平台会员账号的用户,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上述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对原告翟某某账户解除封禁措施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本案中,原告翟某某以真实的身份信息在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钱币天堂”注册了昵称为“柳叶芬飞(翟某某)”的账户,并授权委托其子薛某某进行线上操作。原告翟某某的前述行为并无不妥之处。被告某网络公司关于原告翟某某的账户注册主体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定中“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形不符,该公司据此封禁原告翟某某网络账户的行为不当。因此,原告翟某某有权请求解除封禁措施。

关于会员费的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此,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已经支付但尚未提供服务的期间费用。本案中,在原告翟某某的铜星会员于2024年6月2日到期之前,被告某网络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以停止提供会员服务的方式制裁原告翟某某的投诉行为不当。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退赔停止服务期间会员费的违约责任。对该期间的会员费,原告翟某某主张按照16元计算,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因此,本院对原告翟某某请求被告某网络公司退还会员服务费1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服务接受方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或者向相关平台进行投诉反映。但如果服务接受方故意差评或者故意投诉,损害服务提供者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本案中,在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服务提供者通过停止提供后续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接受方在先的投诉行为进行反制,损害了服务接受方正当的合同权益。因此,对于服务接受方的投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适度容忍的义务,这是购买服务一方行使批评监督权、服务内容提供一方容忍义务的体现。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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